原告周**与被告上海归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归远企业)、第三人上海岱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庙公司)、郭**、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归远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第三人郭**及第三人岱庙公司、郭**、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带租约拍卖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弄1号****层、1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25日,周**收到法院送达的(2022)沪010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驳回了周**的执行异议。周**认为该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人郭**向周**借款600万元,因无力归还,经双方协商一致,郭**将系争房屋供周**使用。双方并于2018年8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六年,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5年9月1日止,周...(本文书还有1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