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荣房开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国荣房开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17,000元。2.判令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系沐川县七星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火谷公司)综合部经理,七星火谷公司与国荣房开司同属于四川国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荣实业公司)下属企业。2013年9月17日,因工作需要,原告被借调到国荣房开司兼任苍溪项目经理,负责处理苍溪项目遗留问题,原告在七星火谷公司工资待遇不变,国荣房开司苍溪项目部负责每月发放工资(工作补贴)4,000元,其中每月发放工作补贴2,000元,剩余工资补贴年底补发。2013年9月至2018年7月,原告实际在国荣房开司苍溪项目每月领到2,000元工作补贴和生活补贴;2014...(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