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喆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判决驳回张**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1.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李**亡妻王*丽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目前仅凭张**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无法证明转账的性质。张**也并未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其与王*丽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借据、欠条、录音等。并且张**在一审起诉书中谎称借钱给王*丽的孩子看病,但实际银行交易记录是产生在王*丽其子死亡之后,张**明显进行了虚假的描述。因此该笔款项的性质存疑,不能径行认定为张**与王*丽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李**并不了解张**和王*丽间所...(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