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富阳九星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华新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印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九星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因被告华新印务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新印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星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719.2元;2、被告以31719.2元为本金向原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的欠款利息;3、案...(本文书还有1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