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1因与被申请人刘*2、原审被告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韩**、仲俊光参加合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1再审请求:1.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和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确实挪动了梯子,但是挪动梯子与被申请人受伤是两个没有法律关系的因果情节。原审认定“致原告下来时踩空受伤”没有任何证据,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一个心智健全的从楼顶踩梯子爬下来,必然是先伸下一条腿试探、寻找梯子...(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