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与被告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被告颜**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刘**先后借款人民币共计170000元,其中被告于2021年3月4日向原告刘**借款70000元、于2021年3月5日向原告刘**借款30000元、于2021年3月29日向原告刘**借款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于2022年6月向原告归还了其中20000元,截止至今有150000元仍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均未果。
被告颜**辩称:没有欠...(本文书还有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