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南县农村电影放映服务中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怡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南县农村电影放映服务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与原告办理《钢结构加工合同》结算;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336579.44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被告就西昌宁南钢结构加工制作工程与原告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定作人被告,承揽人原告,工程名称是宁南县影视文化中心钢结构加工制作;工程暂定价697000元,被告提供材料,根据排版清单,按协议和图...(本文书还有2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