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德镇陶*协会与被告宝鸡市金台区新天香茗茶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经营者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告是第1299950号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人,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核定使用为第21类:厨房洁具商品。原告有权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和义务。2、原告及“景德镇”标志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景德镇”瓷器具有严格的品质和工艺要求。2002年,“景德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5年,国家质检局将“景德镇”认定为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2012年,“...(本文书还有4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