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宋**、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2日,被告宋**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100000元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二被告,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被告宋**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约定2016年8月20日一次性还清。被告宋**虽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但借款均是宋**联系的,宋**也应是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过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借款之前二被告并不认识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通过中国银行副行长赵*志联系的,当时被告宋**自己经营一家公司,宋...(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