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准与被告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与(2023)桂0403民初****号原告邝准与被告农**、农**、广西梧州市达盛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并于2023年2月28日、3月24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邝准二次均到庭参加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的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及被告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邝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农**向原告偿还借款1322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32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2年1月7日止的利息为7932元,自2022年1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2月6日为17796元,此后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农**向原告偿还借款1322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10000元自2021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2年1月7日止为6600元,自2022年1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止为18554元,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外的借款本金22200元的利息自2022年1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困难自2021年5月4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40000元。具体为2021年5月4日50000元;2021年5月10日60000元:2021年7月4日30000元;2021年7月8日80000元;2021年8月6日20000元。...(本文书还有7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