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准与被告农**、农**、广西梧州市达盛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与(2023)桂0403民初****号原告邝准与被告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并于2023年2月28日、3月24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邝准二次均到庭参加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及被告农**、农**、达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邝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农**向原告偿还借款1295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29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0日为6931元);2.判决被告农**、达盛公司对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3日,被告农**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219500元,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向被告农**的账户分别转入119500元和100000元。2021年5月1日,被告农**还款90000元,剩余129500元未偿还,同时被告农**立下一张欠款100000元的《借条》,承诺于2021年5月30日前还清剩余全部借款,并以其在被告达盛公司的股权作担保,被告达盛公司在《借条》上盖公章予以确认。经查询,签订《借条》时,被告农**为被告达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80%,2022年4月15日被告农**与被告达盛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此80%股权转让给被告农**,被告达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被告农**变更为被告农**。被告农**与农**、达盛公司恶意串通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因此三被告应对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借款已到期,经多次追讨被告仍未偿还原告本息,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邝准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告农**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被告农**的身...(本文书还有7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