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捷公司”)与被告浙江蓝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奥公司”)、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奥公司、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蓝奥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2000元,分期利息42375元,违约金42875元,律师代理费1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夏**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蓝奥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2000元,违约金34400元,律师代理费13000元。
被告蓝奥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因受疫情大环境影响,该挖机是帮他人工程干活所用,对方工程同样受大环境...(本文书还有2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