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1.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15日利息为21600元;2.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15日利息为18200元;3.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15日利息为29280元;4.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15日利息为14200元;5.以5...(本文书还有2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