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冈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武冈发展村镇银行)与被告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冈发展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冈发展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1、由被告肖**偿还贷款本金75895.41元、利息1198.03元、罚息127.3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6日),本息合计77220.79元,并承担自2023年5月7日起至本金偿还清结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产生的利息及罚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肖**以购车为由于2022年6月6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微贷类)》约定:被告肖**向原告借款9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6.7%,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向被告肖**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放款90000元。至2023...(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