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因与被上诉人严**、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倪**、六安市茂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原判认定人保六安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否妥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01lydyh01交强险01lydyh01)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01lydyh01商业三者险01lydyh01)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已经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承担事故次要...(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