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张**、第三人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于洋、张虹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2月26日、2014年2月2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赵**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3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将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x号**、建筑面积65.63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本案第三人赵**系二被告儿媳妇,在原告购买争议房屋前,一直在此房屋居住,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被告及其儿媳妇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后不知何故二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不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之相关规定,该房屋的物...(本文书还有2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