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简称邮政储蓄玉林分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邮政储蓄玉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2173.12元;2、判令被告张**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19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罚息2542.9元;3、判令被告张**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2年9月20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本金时止,以162173.12元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张**于2013年1月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4、判令被告张**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5、判令被告张**不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义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张**所有的玉...(本文书还有2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