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上诉人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
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审法院驳回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1、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才注册成立,而仲裁委却裁决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自2009年与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事实。2、劳动争议仲裁书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了法律程序。基于上述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事项和非终局事项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邓**辩称,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