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简称邮政储蓄玉林分行)与被告孔**、覃庆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理。原告邮政储蓄玉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孔**、覃庆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98000元;2、判令被告孔**、覃庆敏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19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罚息33248.93元;3、判令被告孔**、覃庆敏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从2022年9月20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本金时止,以2898000元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孔**、覃庆敏于2021年7月22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4、判令被告孔**、覃庆敏向...(本文书还有2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