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李**、一审第三人芜湖市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房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一审第三人芜湖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上诉请求:1.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停止对位于鸡西市鸡冠区门市的执行;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港**房产公司在实际建设中将原设计时的**栋楼变更为ab两栋楼,原建设15个门市房的设计实际开发建设了7个门市房,面积由143.67平方米变更为294.14平方米**单元门由朝向北改为朝向南**单元的序号也由东向西改为由西向东,故因设计变更,付*的动迁房屋虽有具体位置,但设计已...(本文书还有3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