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陈**、朱**与被告天台县龙盛百货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丁**、陈**、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第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台县龙盛百货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陈**、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散天台县龙盛百货有限公司;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天台县龙盛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1月27日,天台县龙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由35位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700000元,营业期限为20年(即从2003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2003年7月,刘**、刘**、陈**、丁**、朱**与原龙盛公司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本文书还有1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