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从被告喀什新怡发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喀什市世纪大道中段新怡发二类国际商贸城某幢j4-1053(1)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37.525平方米),并于2015年6月2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喀房权证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2013年被告喀什新怡发房产公司、被告新怡发物业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喀什万鑫商贸公司。现原告以三被告为经营所需在装修过程中破坏了其原有的房屋建筑结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原告称,在本案中暂时放弃对损失部分的主张,将另案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喀什地区中级法院(2014)喀执字第5-****...(本文书还有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