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男,1974年2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城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邕城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崔**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行邕城支行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崔**给付中行邕城支行手续费20500元;2.本案上诉费用由崔**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以手续费未到期为由,驳回中行邕城支行请求崔**支付未到期手续费,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首先,涉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非车场景类2017)》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其...(本文书还有2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