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姚*的委托代理人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购车款6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下旬,被告在喀什市通工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价值97800元的车辆,因被告不能交全款亦不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被告就给原告打电话,让原告帮忙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原告同意后到通工办理,被告交纳首付款30000元,剩余车款由原告每月偿还给银行。2013年1月通工通知原告和被告取车,被告将购车发票等拿走办理车牌、行车证,并把车辆开走,后被告一直未还银行贷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如诉判决。
被告口头答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