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孙**、第三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孙**的委托代理人韩**、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6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96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借款13200000元,双方同时对借款期限、月利率、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及第三人分别提供借款6600000元,共计13200000元。期限届满后,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如期偿还。经原告催要,...(本文书还有1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