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东宁市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东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2022年12月7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10民辖****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东宁市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东宁市××***小区××栋××单元××室和东宁市××***小区××栋××单元××室产权登记手续;2.要求给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房屋总价值557613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逾期货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曾用名为东宁县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