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省交通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青海省交通医院上诉请求: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偏高,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比较特殊的侵权纠纷,此类纠纷,侵权人一般均为过失,且医疗行为本身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具体本案而言,虽鉴定机构的意见为“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患者陈**肠漏、肠梗阻、肝包膜下血肿等病情的主要原因力”,但从51%至99%均为主要责任,原判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对医疗机构明显不合理;2.原审判决医疗机构已报销费用由上诉人承担错误,医疗报销费用应该予以扣除。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被上诉人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获得双重赔偿,否则有违公平原则;3.原判遗漏对相关费用的处理。原审对上诉人聘请外地专家产生的费用及上诉人工作人员参加鉴定听证会产生的费用未予处理,上诉人认为应按责任比例分担;4.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本文书还有4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