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翔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商标印刷厂(以下简称商标印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翔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上诉人商标印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翔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依据上诉人的申请对上诉人在租赁物上的投资进行评估,未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关于上诉人投资的固定资产情况未查清,租赁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未查清。(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支持上诉人关于赔偿固定投资的诉请依据不足。
商标印刷厂辩称,(一)因翔宇公司不按约定交纳租金,相关生效民事判决已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翔宇公司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相关损失应自行承担。(二)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翔宇公司的投资建设的厂房、水、电设备等留归答辩人。(三)参...(本文书还有2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