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密山市裴德粮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裴德粮库)因与被上诉人密山市上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22)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裴德粮库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22)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上河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上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裴德粮库于2015年7月29日偿还的是2014年8月1日用于给职工开资借款1,000,000元,因该笔借款时间在先,且裴德粮库账目记载亦为偿还工资借款,而当时双方合作建仓的还款期未到期,故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7月29日偿还的款项是合作建仓的借款,属认定事实错误2.(2016)黑038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双方合作建仓期间,上河公司提供的无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已获得大量分成,已显失公平,上河公司又按月利率2分计算违约金,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调解书不应作为一审法院定案依据,且裴德粮库已向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裴德粮库已偿还完毕案涉借款,上河公司主张...(本文书还有5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