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惠*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乐康源黑果花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康源公司)、甘肃志诚建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乐康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志诚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上诉请求:1.撤销民乐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乐康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经委托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工程16项不符合图纸、质量要求”的事实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原告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要求受偿工程款,应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原告对承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又拒绝修复,原告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的事实既属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亦属适用法律错误。一、由于惠*进入案涉工程施工现场时,乐康源公司和志诚建安公司既没有取得任何的工程审批手续,也无设计图,更无施工图,故不存在上诉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图纸的情形。由于乐康源公司是在没有取得任何的工程审批手续,也无设计图,更无施工图的情形下,与志诚建安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进入案涉工程施工现场时,乐康源公司和志诚建安公司亦均未向上...(本文书还有7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