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张**、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琴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永,被告张**,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诉称:2016年5月26日6时00分,被告张**驾驶皖x******中型客车,沿将军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汇民家园处掉头时,与卢**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卢**受伤及原告所有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张**驾驶第二被告所有的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各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0000元,后变更为272368.0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