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庄*,女,1974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江源县。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将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2703号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吴*有新的证据(2022)京0101民初****号判决书,足以推翻原判决。该判决推翻了原审判决关于借名买房证据不足的认定,2703号房屋系钟楼湾胡同房屋安置,属于吴*的婚前财产,不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虽然2703号房屋于婚后办理产权证书,但是鉴于2703号房屋来源于13号院平房,而13号院平房自2002年开始真实权利人即为吴*,吴*与庄*于2009年1月18日才登记结婚,故2703号房屋实应为吴*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在房屋来源的原因行为及基...(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