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贤律所)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海公司)、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投瑞富中心)、北京中投瑞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投瑞安中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贤律所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请求: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2.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本文书还有1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