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合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提交新证据。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证明鸿合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赵**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赵**长期处于鸿合公司找各种借口解除劳动合同的危困状态中。2.与韩*聊天记录,证明韩*身份以及其是赵**直属领导。3.韩*捏造事实栽赃陷害赵**的证据,绩效考核相关沟通过程,韩*其他管理方面问题的沟通记录,证明(1)赵**长期处于鸿合公司找各种借口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危困状态中,这种危困状态不是赵**自己能决定的。(2)韩*多次捏造事实栽赃陷害赵**及其他不诚信的证据。(3)韩*绩效考核管理极其不规范,不按客观情况考核...(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