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安贞居民生活服务合作社(以下简称安贞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贞合作社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协议》成立并有效是错误的,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查明,订立合同的人员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王**伪造了《2011年协议》。(二)原审法院认为安贞合作社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与居民委员会的协调工作,要求王**交还停车场管理权构成违约是错误的,判决安贞合作社赔偿王**逾期收益损失50万元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审法院直接采信王**关于已交纳截至2020年5月31日停车场管理费且存在结余的陈述是错误的认定。综上,安贞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王**提交意见称,安贞合作社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法院依法予以...(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