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美高梅(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高梅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仅依据一份《鲁能石榴庄榴景秀苑2#、3#楼物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涉案物业服务协议)就认定美高梅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前期物业服务,明显把合同等同于合同履行,缺乏证据证明并且主要证据未经质。美高梅物业公司未向张*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这一先决条件。在2017年10月31日交房时美高梅物业公司以不签署涉案物业服务协议就不交房为由,强行要求张*签署协议,事后物...(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