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北京天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西林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林铝业公司)、北京北方西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林幕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西林铝业公司、西林幕墙公司已明确告知杨**等十名职工“厂区搬迁到大兴旧宫厂区后,用工主体不变、社保不变、待遇不变”,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导致错误作出“西林铝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虽有瑕疵,但在诉讼中已补足手续,具备程序合法性要...(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