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8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快手公司)、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22)粤19民终****号判决书与本案相同,与(2021)苏05民终****号判决书的结果一样,但与本案判决结果不同,本案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一、二审法院未依法调取证据,致使本案事实查明不清,符合再审事由。本案诉讼中,刘*向一、二审法院提交了调取直播回放及王*婚姻状况的申请,用以证明王*利用快手app进行直播时引诱、在直播间欺骗刘*承诺处对象,见面,结婚,陪伴等进行打赏,但...(本文书还有1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