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王**、郭**与被告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王**、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被告赵**,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王**、郭**诉称:2016年6月25日0时许,被告赵**醉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大道西段时,与前方祁建战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祁建战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6】第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明,被告赵**所驾驶的豫g×××××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现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本文书还有2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