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300777.87元、利息32629.39元,手续费9104.01元、滞纳金55972.3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98483.65元(利息及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之后按《领...(本文书还有37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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