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刘**,被告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还投资款余额190635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初,被告邀约原告共同出资在梧州市龙山路经营一家餐厅自2020年2月6日至同年4月20日期间,原告转账支付6笔合作投资款共270000元给被告后*原告对被告夫妻提出的餐厅装修成本提出异议,并于同年4月27日决定退出餐厅合伙,原投资款当借款处理,要求被告写借条落实具体还款时间被告表示同意原告退股,但270000元投资款要等到餐厅开业有盈利后再逐步返还,也不肯写借条或欠条给原告同年5月7日,被告在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幢××层××号注册成立了梧州市万秀区虫下爷餐厅...(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