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于**、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二被告于2015年7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1项“房子**栋,位于建始县××镇××村××组,归**所有”以及第三条第2项“小车一辆、车牌为鄂q9××**,归**所有”。2、依法分割位于建始县××镇××村××组的房屋及车牌为鄂q9××**的车辆,并判令被告于**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于**于2012年12月5日个人独资设立建始磊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于**设立的磊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该合同...(本文书还有2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