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闫**、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被告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农民工工资42284元及利息(以42284元为基数,按1年期lpr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闫**、被告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农民工,原告于2021年4月至9月跟随被告闫**在位于...(本文书还有3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