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金*,男,1986年1月**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阳朔县永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明公司)与被告阳朔县栖溪美地度假酒店(以下简称栖溪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栖溪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明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70000元从2020年7月2日起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8000元从2021年8月8日起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一份《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甲方)将阳朔县栖溪美地度假酒店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乙方);工期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工程价款50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15万元,工程施工20天付15万元,完工后付15万元,总工程完工验...(本文书还有3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