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耿*、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耿*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2、依法判令被告胡**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日被告耿*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为原告打有借条,被告胡**为担保人。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脱不予偿还,现原告特依法提起...(本文书还有1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