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郭**、河南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郭**,被告宝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腾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腾越公司在河南省鄢陵承建许昌鄢陵碧桂园**里花海二期项目工程,原告胡**带人跟着被告郭**在工地干劳务,郭**从宝泰公司分包的劳务活。期间,腾越公司支付过工资,2021年8月施工结束,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郭**一直以宝泰公司、腾越公司未付款为由一直推托。2022年春节前,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讨,郭**于2022年12月26日与原告签订《劳务款还款计划》,承诺2022年春节前付15万元,2023年4...(本文书还有4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