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晓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徐**、被告刘**、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2015年11月10日07时27分,原告驾驶“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六安市金安区金凤路与蓼城路交叉口,与由南向北被告一驾驶的皖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一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安徽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符合“道标”十级伤残。皖x******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一,该车在被告二处投保有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一按责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4573.36元;2.被告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本文书还有3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