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林**、吴**排除妨害纠纷,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林**、吴**立即拆除安装在与林**共有通道上的铁门,排除妨害。事实与理由:林**房屋与林**、吴**房屋相邻而建,林**居西,林**、吴**居东。两房屋中间留有一条巷子,林**房屋南边有一条路,从西边通向东边至林**、吴**房屋东面围墙。2011年3月6日,在苍霞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林**(林**父亲、林**祖父)与林**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林**东边墙与林**西边墙留两米衕做为共有衕。西边,林**南边厝前围墙内有一条路,西边头宽3.9米直线通东边...(本文书还有2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