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洪**、洪**(以下简称“三原告”)与被告洪**,第三人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11月18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洪**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洪**、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02年11月1日洪和溪与被告洪**之间的《转让协议书》无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洪和溪和张国飞系夫妻关系,其育有二女...(本文书还有3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