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天福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沈*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天福公司前身即沈*净化仪器设备总厂,该厂系皇姑区特困企业。工作组对企业审计结果是资不抵债,并承诺给予优惠政策,张**担任公司法人代表,与其他三人接手该厂,在沈*净化仪器设备总厂原有厂房、设备、全部职工的基础上,注册成立天福公司。沈*净化仪器设备总厂于2001年6月27日吊销,次日由张**与另外三人注册成立天福公司。一、天福公司与沈*净化仪器设备总厂构成人格混同。1、两个公司的财务人员、...(本文书还有1942字未显示)